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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13点击数:

广东工业大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广工大设字[2007]3号文

 

为了做好实验室劳动保护用品及物资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发放原则

第一条 劳保用品及借用物资只限校内教学、科研活动范围,除本校的教学、科研需要按规定发放外,其余概不对外。

第二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原则上只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

第三条 劳保用品及其他工具、仪器用品的发放,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相关规定,核算发放金额,在每学期初下发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使用细则。

第二章 发放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凡定编在实验室的实验工作人员,每人每学期可按规定标准发放劳保用品。每人每3年可领取工作服1套(化学类实验室、计算机类实验室,可在不领用工作服时领用医用白大褂1件)。

第六条 化学类实验室可按实际需要配备工作服若干套,供教师实验或带实验时公用。公用工作服更换时间不应少于1年半,更换时以旧换新。其它实验室不设公用工作服。实验室工作人员劳保用品及实验室公用劳保用品发放类别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学生下工厂企业现场实习,一般不发放口罩、手套,如确实需要,可由带队老师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发放,详见附件2

第三章 归还、赔偿、折旧

第八条 借出的劳保用品和其他物品,要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每超期一天,按0.10/套(块、把、顶)收取耗损费。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由所在学院批准,并提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说明原因,获准后办理延长期限手续。

第九条 归还的劳保用品要洗净晒干,仪器、工具要擦拭干净,否则按工作服0.50/套(块、把、顶)收取清洁费。

第十条 借出的劳保用品或其他仪器、用具,如有丢失、损坏的,一律按原价或折价赔偿;奇缺物品加倍赔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423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实验室、实验员每学期劳保用品发放类别标准

2.实习时各专业学生劳保品发放借用类别标准

 


附件1

实验室、实验员每学期劳保用品发放类别标准

实验室类别

发放

对象

发放类别、数量

发放单位

毛巾

肥皂

手套

口罩

洗衣粉

 

实验室

2

2

2

2

2

轻工化工学院、材料与能源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实验员

1

1

1

1

1

实验室

2

2

2

机电工程学院、建设学院

实验员

1

1

1

实验室

2

2

自动化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计算机学院、外国语学院、应用数学学院、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商学院、体育部、实验教学部(工程训练中心除外)、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实验员

1

1

说明:1. 时间以1个学期计算

2.洗衣粉按250/包或以下计算

 

附件2

实习时各专业学生劳保品发放借用类别标准

 

专业类别

实习时间

发放类别、数量

发放单位

毛巾

肥皂

口罩

3周以上(含3周)

1

1

2

轻工化工学院、材料与能源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各专业

3周以下

1

0.5

1

3周以上(含3周)

1

1

机电工程学院、建设学院各专业、金工实习

3周以下

1

0.5

3周以上(含3周)

1

1

自动化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计算机学院各专业及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