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验室建设 >> 规章制度 >> 实验室管理 >> 实验室管理 >> 正文

广东工业大学学科科研型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13点击数:


广东工业大学学科科研型实验室管理办法

广工大设字[200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科研工作的高速发展,加强学科科研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动学科科研型实验室的高效运作与开放,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广东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针对学科科研型实验室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科科研型实验室建制

第二条  学科科研型实验室的建制情况

(一)由省、厅正式立项建设的省级、厅级重点实验室(中心)等,自然成为校级的学科科研型实验室;

(二)一般学科科研型实验室,指为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学科建设为依托,由学校立项建设的具有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以科研活动为主要目的的实验室。    

第三条  学科科研型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明确的学科研究方向、学科带头人和建设目标;

(二)每年有一定量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来源;

(三)有固定的实验场地和相应的实验室条件装备;

(四)有较固定的、结构合理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一套完整的学科科研型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科科研型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学科发展规划和需要定期(一般每年一次)审议确定,并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章  学科科研型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科科研型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5名。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自然成为该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实验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实验室的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超过学校规定额度的实验室必须设专职实验室管理(技术)人员1名,负责实验室设备维护、日常管理等工作。固定资产少于学校规定额度的实验室也应设1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科科研型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学科总体发展规划,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科技处参与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的制定。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设备购置方案由实验室主任根据本学科发展的要求提出,通过学校的审议和论证,最终确立。

第七条  学科科研型实验室是学校实验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用房、日常运作和管理、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学校实验室的管理规定,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并由所在单位的实验中心直接管理。

第八条  学科科研型实验室人员编制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由承担科研项目的教师与研究生、客座研究人员共同完成科研任务。学科科研型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四章  学科科研型实验室的开放

第九条  学科科研型实验室不仅承担本学科的科研任务和本学科点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人才培养任务,同时,还肩负着为本科生开设高层次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的工作,以及培养本科生创新能力的任务。

第十条  学科科研型实验室必须向本科生开放。每个学科科研型实验室至少要开设1门本科生的课程实验,接纳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和实习,支撑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课外科技活动、竞赛活动和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学科科研型实验室应建成开放式、设备共享型实验室,吸引外单位高水平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工作,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实验室水平。

第五章  大型设备的共享与管理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学科科研型实验室的宝贵财富。无论使用何种资金、通过何种渠道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都是学校的资产,必须向校内各单位开放,实现共享,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记录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每一台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并张贴或悬挂在设备所在实验室内。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对外服务和收费严格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环境与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危险物品以及高温高压、高功率仪器和同位素源、放射性检测仪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大型的、有危险性的实验,应充分评估其危险性,并做好应对措施。研究生、本科生进行此类实验时,导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在场,以防出现危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4月29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