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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工业大学自动化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务公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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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党务的透明度,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实行有效监督,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凝聚人心,团结力量,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监督保证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并总结我院党委以往的做法,经研究,特制订党务公开规定。
   

     第一条 本院党委换届选举之前,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各党支部推荐的基础上,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讨论推荐新一届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实行差额推荐拟定),推荐名单拟定后要进行公示,公示后若没有不同意见反映,再正式上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条 任命党支部书记或换届选举党支部书记之前,经征求意见和党委讨论拟定候选人预备名单(实行差额推荐拟定)后,要进行公示,如果没有反对意见反映,则做为正式候选人提交支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条 各党支部发展预备党员都要实行公示制度。
   

    第四条 院党委和各支部收缴党费要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院党委委派组织委员专门负责,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书记专门负责,设支部委员会的可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专门负责,要按时收足和上缴党费。党委每个学期或至少每年用书面或在适当会议上口头或书面公布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党委的纪检委员应对党费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或党委成立临时党费收缴和使用审核小组对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在适当场合或会议上通报。
 

    第五条 如果组织较大型活动,或一次性活动费用超过2000元,要征求意见,由党委讨论(也可用电话会议的形式)作出最后决定,提高透明度。
   
    第六条 评选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先进党支部,先由各党支部推荐,院党委讨论和拟定人选后,要进行公示,如果没有反对意见,再正式上报校党委评定。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每个学期初,教工党支部每年年底,统计一次发展新党员和党员比例情况。院党委每学期统计全院党员和比例情况,并用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或公布。
   


      第八条
院党委其他较重大决策或党务活动,在不违反保密规定前提下,必要时均须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或通报。
   

      第九条
本规定如果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相违背,则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院党委。


中共广东工业大学自动化学院委员会
2004年5月